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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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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权(2005)31号
  辽宁省出版总社(集团)三帝电子音像有限公司:
  投诉人:日本索尼电脑娱乐公司
  被投诉人:辽宁省出版总社(集团)三帝电子音像有限公司
  2005年1月26日,日本索尼电脑娱乐公司向我局投诉辽宁省出版总社(集团)三帝电子音像有限公司(下称“辽宁三帝音像公司”)未经授权复制游戏软件案,我局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告知被投诉人进行陈述、答辩。
  现已查明,本案系争的《苍穹幻想曲》(DVD)游戏软件中操作系统部分的著作权,由投诉人日本索尼电脑娱乐公司享有。被投诉人辽宁三帝音像公司于2003年9月6日复制加工《苍穹幻想曲》(DVD)游戏软件光盘共2000张,无委托方出具的复制委托书和授权书。被投诉入辽宁三帝音像公司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涉案光盘,侵犯了投诉人日本索尼电脑娱乐公司享有的游戏软件中操作系统部分的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投诉人辽宁三帝音像公司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被投诉人辽宁三帝音像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辽宁省版权局送达并执行)
主题词:文化 版权 处罚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