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彩网手机版

图片
首页
信息发布
办事服务

厦门宣判三起侵犯著作权案

2013-03-01
字体 [ ] 打印

  近期,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三起侵犯著作权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进行了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三年和三年六个月。

  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11年6月13日,福建省“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思明公安分局、当地派出所对位于思明区仙岳里一居民楼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仙岳里22号楼下储藏间内,现场查获涉嫌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135张,涉嫌盗版的音像制品1861张,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鉴定,查获的音像制品中有133张为淫秽音像制品。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1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批准逮捕。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于2011年9月27日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数量达133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作品,复制品数量达1861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12年9月7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邹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11年10月30日,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联合湖里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市公安局五通边防派出所民警对湖里区殿前夜市内销售淫秽和盗版光盘的一无证摊点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涉嫌盗版音像制品5031张、淫秽音像制品242张,抓获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罪,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于2011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1月11日被逮捕。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2月15日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光盘5031张,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邹某某还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242张,其行为还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2012年11月24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侵法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旷某侵犯著作权案

  2011年10月,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会同翔安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翔安区马巷公园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旷某在马巷公园摆摊贩卖盗版光盘,并租赁马巷镇书院路17号作为存放盗版光盘的仓库。11月17日被告人旷某拿光盘贩卖时,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及翔安区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获4914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光盘。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旷某于2011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1日被批准逮捕。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旷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旷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光盘4914张,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12年11月24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旷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林其泰)


作者:林其泰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