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漳州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福建省版权局转来的著作权侵权投诉件,依法对诏安县金都工业集中区福建中灿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发现车间内标注有“精选大蜜枣”的包装装潢纸箱3300个,执法人员当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及抽样取证。经漳州市版权局认定,该公司裱纸装订的“精选大蜜枣”的包装装潢纸箱侵犯漳州市凯顺彩印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美术品“青枣箱(精选大蜜枣)”的著作权。
经调查,2012年年底福建中灿包装有限公司接受诏安县四都镇盐仓村翁某委托,由翁某提供的精选大蜜枣”包装装潢印刷品,该公司提供瓦楞纸,并由该公司将其裱纸装订成“精选大蜜枣”包装装潢纸箱5000个,已提货1700个,单个“精选大蜜枣”的包装装潢纸箱加工费为人民币2元,违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0000元。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漳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作出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翁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调查。